人大代表建议逐步减少直至免除居民医保缴费费用,国家医保局答复

2022-03-15 10:37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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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13号建议提出的“逐步减少直至免除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费用”等内容,国家医保局经商财政部作出答复。

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已经建立

答复提到,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。

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,国家自2016年起,部署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。

截至2019年底,全国32个省、区、市(含兵团)都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,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、筹资政策、保障范围、医保目录、定点管理、基金管理上的“六统一”。

总体上看,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,解决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分割问题,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、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,有力支持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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筹资水平逐年提高符合多方面客观需要

城乡居民医保(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)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,并实行定额筹资、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。

筹资水平逐年提高既有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的制度需要,也是适应医药技术快速进步、医疗费用持续增长、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等外部环境的客观需要。

2011年至2020年,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550元,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280元。

总体看,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7%,是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。

从个人负担情况看,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当于当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.9%左右。

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标准,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。

目前,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%左右,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。

普遍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保障,完善高血压、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。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,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基础上进一步保障,

2020年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,一些地方还探索取消了大病保险封顶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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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适当负担一定比例缴费确有必要

关于建议中提出的“逐步减少直至免除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费用”,国家医保局认为,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,受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支撑所限,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,目前的筹资机制确保了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。

医疗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,应遵循人人参与、共建共享的理念,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,以达到健康和患病人群间互助共济目标,由个人适当负担一定比例缴费、强化个人健康保障责任确有必要。

下一步,国家医保局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,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,研究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,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,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,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和参保人医保权益。

■刘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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