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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2-19 01:59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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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一通信工程施工时,现场负责人指挥工人,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,并主观臆断高压线没有通电,导致一名工人攀爬高压电线杆时,不幸触电身亡。2022年2月18日,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,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。
朱某某,男,1974年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务工,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。
法院审理此案查明,朱某某系苏州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,任命的一处小区10KV通信进线工程”的现场负责人。该电力建设公司,将工程的劳务发包给苏州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。
事发当日上午,朱某某在瑾下浜鸿桥坝附近,指挥通信公司的缪某等人进行施工时,未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,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。
又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,主观判断事发高压线路未通电,并告知缪某等施工人员,造成缪某爬上高压线杆,进行施工时触电身亡。
案发后,朱某某主动报警,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,并取得谅解。
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朱某某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
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,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悔罪表现,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,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。
法院一审判决,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